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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研工新材料技术研究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1-03-24 09: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研究院的名称是北京研工新材料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本研究院)。英文名称是

Beijing Industrial Research Institute of Advanced Materials Technology,英文缩写是:BIAMT

第二条 本研究院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是由本市材料领域的科技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自愿组成的科技类、学术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研究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研究院开展党的工作。

本研究院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研究院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研究院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研究院的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联系全市广大材料领域的科技工作者,通过学会开放的活动平台,营造科技学术交流、人才成长、科学普及和沟通合作的环境,为促进我国材料事业与行业的发展服务,为广大材料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公民的科学素养服务,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北京建设“五个中心”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研究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本研究院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研究院的住所和活动地域:北京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研究院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研讨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

(二)开展材料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三)授权开展材料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评定的技术服务工作;

 (四)开展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加速会员的知识更新,提高会员的科技水平,向有关部门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五)开展国际材料科学学术交流活动,同国外的有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建立友好联系;

 (六)提供材料科学咨询和科技成果评价等服务,向有关部门提出有科学根据的建议;

 (七)编印论文集、简讯等有关资料,做好宣传工作;

 (八)为材料科技工作者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第八条 本研究院的业务范围:开展科学普及、科技教育、技术咨询、技术交流与研讨等学术活动和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技术职称评定的技术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服务)。

  第九条 本研究院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三)本研究院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的利益;

 (四)本研究院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八条 研究院实行责任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研究院的负责人是指院长、副院长和秘书长。

本研究院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研究院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研究院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院务会是研究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院长、副院长、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院务合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亦可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表决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并经应出席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决议方为有效。院务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制定和修改研究院重要规章制度;

(二)审定研究院的发展战略规划及其他重大改革和发展方案;

(三)审定研究院内部行政组织架构;

(四)审定研究院重大财务事项,包括财务体制设立、财务预决算方案等;

(五)改变和撤销院务会已形成的决议、决定或会议意见;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研究院院务会,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负责人,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研究院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研究院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研究院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力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力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四条 本研究院负责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事先经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方可任职。

第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院务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院务会提议聘任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院务会和院务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研究院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研究院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院务会同意。

本研究院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 本研究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在院务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本研究院的收入来源于:

(一)营业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和资助;

(三)相关管理部门的拨款;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五)学会举办的各种事业收入等。

第十八条 研究院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工作实行经济负责制,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研究院内部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设置批准权限。

本研究院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本研究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研究院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二十条 本研究院的财产及其孽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研究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本研究院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研究院收入中支出。

第二十一条 本研究院的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研究院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本研究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研究院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研究院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研究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研究院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院务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二十五条 本研究院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研究院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四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本研究院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院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研究院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研究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条 本研究院终止,经院务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研究院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研究院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研究院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及修改,须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由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研究院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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